易俗河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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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间是什么时候
年审,顾名思义,一年就审一次,每年12月31日公司结账后,按照国家要求,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审计,对报表公允性合法性出具审计报告。按照国家规定,这个审计报告出具的时间为1.1-4.30号。贵公司上半年做的审计,仅仅是针对半年内的公司账目财务等进行审计,现在正是年审的时间。因为时间处于1.1-4.30号之间。这个审计是审去年整个一年的,不仅包括原先审的上半年的,还有下半年的。期初余额一般都是指年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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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报告就是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通常用于工商年检,企业投标,股东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等。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要承担法律责任。
易俗河审计报告
在审计报告阶段,为了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遵循以下工作步骤,认真地完成每一步骤上的全部工作,终出具一份合法的审计报告,以满足社会需要。
步,编制审计差异调整表。包括:调整分录汇总表、重分类分录汇总表、未调整不符事项汇总表等。
第二步,判断和运用重要性水平,主要是将被审计单位未调整不符事项汇总表与会计报表层次或账户余额层次的重要性水平进行比较,据以确定未调整不符事项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
第三步,解决重要差异。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差异之后,一般应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建议其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那些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必须考虑改变审计意见和在审计报告中如何反映的问题。
第四步,进行。注册会计师应就有关审计事项进行小结,编制审计工作完成情况表,并明确地评价和说明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写入审计小结中。通常审计小结文书应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情况、意见和建议、审计结论等内容。审计小结是一份重要的审计工作底稿,它是对审计工作中各种信息的综合提炼。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小结进行认真审核,并妥善保管。
第五步,编制试算平衡表。
第六步,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审核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其中,会计报表附注包括公司简介、会计政策、报表项目注释、分析情况以及重要事项揭示五个部分的内容。如果注册会计师代为编制会计报表及附注,不能将附注事项与应在审计报告揭示的事项混为一谈,即不能因为注册会计师代替被审计单位编制报表附注,而不在审计报告中揭示那些应予揭示的事项。
第七步,确定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根据对所取得各种审计证据的分析和评价结果,结合重要性水平,确定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何种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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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流程是指审计人员从接受审计项目开始,到审计工作结束的全部过程,那么,如何出具审计,以下就是整理的出具的内容?
一、审计流程的意义
(一)概述
审计流程是指审计人员在具体的审计过程中采取的行动和步骤。广义的审计流程是指审计人员从接受审计项目开始,到审计工作结束的全部过程,一般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阶段,各阶段又包括许多具体内容。狭义的审计流程指审计流程指审计人员在取得审计证据完成审计目标的过程中所采取得步骤和方法。
(二)基础审计的流程
1、确定审计的目标
2、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并予以描述
3、内部控制制度的初步评价
4、符合性测试
5、符合性测试结果的评价
6、实质性测试
7、实质性测试结果的评价
8、撰写审计报告
优点:一方面当大大减少审计工作中取得审计证据的工作量,从而节约人力时间、降低成本;另外能较好的避免失误,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缺点:过分依赖对内部控制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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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企业存在子公司,除非企业本身是投资性主体,否则均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即,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下,整套通用目的的财务报表(法定报表)应当包括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实务中,被审计单位出于各种目的,仅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而不要求对其合并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尽管其拥有子公司。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面临三种选择:1.由于被审计单位未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将仅包含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财务报告视为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考虑》出具审计报告;3.将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视为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一部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考虑》出具审计报告。
下面就上述三种选择逐一进行分析。
一、因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这种处理方法的逻辑在于:因为被审计单位声明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拥有子公司的被审计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被审计单位仅编制了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因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这种处理方法可能并不为被审计单位所接受,所以笔者不建议在实务中采用。
二、将母公司个别报表视为按目的编制基础编制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规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分为通用目的编制基础和目的编制基础。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主要是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计税核算基础、机构的报告要求和合同的约定等。
如果被审计单位虽然拥有子公司,但并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可以视为其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企业会计准则这一通用目的编制基础进行了修改,删减了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强制要求,从而形成了目的编制基础,用于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比如银行、上一级母公司)对财务信息的要求。
如果采用这种处理,注册会计师应注意四点:1.提请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清晰披露其这一目的编制基础,不能声明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2.通常理解,在企业会计准则基础上进行修正的目的编制基础不属于公允性编制基础,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意见中不应当采用“公允反映”的表述;3.在审计报告中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按照目的编制基础编制;4.由于采用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是为了满足特定使用者的需求,因此,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审计报告的分发和使用进行限制,以降低审计报告被不当使用而产生的风险。
三、将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视为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一部分
在这种处理方法下,被审计单位仍被视为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即采用通用目的编制基础编制报表。如上所述,在企业会计准则下,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法定财务报表)应当包括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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